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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資格 |
1. |
全國各公私立高中(職)學生。(名額有限額滿為止) |
2. |
每人只能報名一隊,報名者須為在校生(包含國高三應屆已畢業生),每團至少三人,最多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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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時程 |
1. |
第一階段海選:105年5月23日(一)至105年6月30日(四)止,完成線上報名及影片投稿。 |
2. |
第二階段決賽及頒獎典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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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時間:105年8月13日(六)下午16:30至21:00;早上10:30報到及彩排。
(2)地點:新竹市站前廣場(新竹市中華路二段445號 新竹火車站前方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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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辦法 |
1. |
將表演影片上傳至YouTube(權限設為不公開),並至活動網站報名頁面登錄報名資料及影片網址,即完成海選報名。 |
2. |
報名表資料不完整者恕不受理報名,如影片有冒用、造假等,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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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選出20組晉級決賽,入選名單將在7月8日(五)下午一點公布於活動網站www.kuentai.org.tw/rockmusic2016,並寄發入選通知函,未入選則不另行通知。 |
4. |
於6月7日(二)前完整報名成功前10隊即可獲贈7-11商品卡500元乙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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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曲規定 |
1. |
以中外流行歌曲(含校園民歌)或創作曲為範圍,參賽樂團請自選一首曲子參加比賽,
演唱時間(包含準備時間)不得超過12分鐘。 |
2. |
決賽現場主辦單位提供樂器:①爵士鼓組(鼓棒自備) ②電吉他及電貝士擴音器 ③鍵盤樂器 ④專業音響系統及麥克風。除上述樂器外,晉級決賽隊伍需自行準備演奏所需之電吉他、電貝士、導線、效果器、鼓棒、備用吉他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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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賽細則 |
1. |
海選前20名隊伍晉級決賽,將另行寄發決賽晉級通知及注意事項。 |
2. |
晉級決賽隊伍,收取保證金每隊1,000元整,請於7月22日(五)前依入選通知函,完成付款手續,並致電03-5778898轉分機27 謝小姐
確認,期限內未完成者視同放棄資格,由後續隊伍遞補,並退還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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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隊伍每人須攜帶本學期註冊學生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,並參加彩排及開幕儀式(唱名介紹)。未攜帶證件及未參加報到及彩排之選手得由大會取消比賽資格。應屆已畢業生請提出相關證明,冒名者取消資格。 |
4. |
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,視同棄權。(若為交通因素造成報到不及,請先來電告知,最遲於比賽前30分鐘,憑交通工具誤點證明進行報到,未出具證明,亦視同放棄參賽資格) |
5. |
比賽順序於報到時抽籤決定順序。 |
6. |
上台表演比賽人數違反參賽人數規定,每少(多)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,依此累計扣分。 |
7. |
每組上台表演比賽以1首歌不超過12分鐘為原則(含比賽演出與器材架設時間),逾時每30秒(含30秒)扣總平均分數1分,依此累計扣分。依主持人介紹團員出場後開始計時,樂曲終止後停止計時。準備暨表演時間計算以大會計時器為準。 |
8. |
參賽團體於比賽時,若有低俗及不雅動作,概不計算成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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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分標準 |
1. |
海選-演奏演唱技巧(50%)、整體協調性(30%)、表演創意性(20%)。 |
2. |
決選-整體音樂性
(30%)、演奏演唱技巧(30%)、臺風默契(20%)、表演創意性(20%)。 |
3. |
評審由主辦單位選聘專家、教師擔任。全部評審分數刪除最高分及最低分,予以平均計算。分數計至小數第二位(第三位四捨五入),若平均分數相等時,以有效評審之最高分數為勝負依據,若再相等,以次高分數為勝負依據,以此類推,若以上成績皆相同,則評審重新開會討論並宣布最終勝負結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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敘獎辦法 |
1. |
決賽當天頒發冠軍50,000
元獎學金、獎狀及獎盃乙座;亞軍30,000
元獎學金、獎狀及獎盃乙座;季軍15,000
元獎學金、獎狀及獎盃乙座;最佳人氣團體獎5,000
元獎學金、獎狀及獎盃乙座;最佳主唱獎1名、最佳樂手獎5名,各2,000
元獎學金及獎狀。 |
2. |
冠軍隊伍將享有錄音室錄製專屬單曲。 |
3. |
決賽每隊補助參賽者餐盒。新竹縣市外參賽者補助車馬費,憑當日票據實報實銷,每人最高補助300元,每隊最高補助3,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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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罰則 |
1. |
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,所有比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,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(名次)並繳回所領之獎品。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,應由所屬學校負責究辦。 |
2. |
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、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,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,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。 |
3. |
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,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轉呈參賽學校查詢處理。 |
4. |
違反上述第1、2、3點所列情形者,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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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1. |
獎狀名字印製錯誤或遺失補發,請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酌收手續工本費100元。 |
2. |
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,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,不得提出異議。 |
3. |
參賽者資格之申訴,應於該隊登台比賽開始計時前提出,其他申訴均應在該隊登台比賽計時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,否則不予接受。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,一律不受理;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,得由其隊長向大會提出申訴,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,不得停止,否則以棄權論。申訴書須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,向大會提出,並繳交保證金2,000元整,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,否則予以沒收。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。 |
4.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適時補充修訂之。上述辦法如有修正由大會比賽前通知參賽各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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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聯絡人:飛虹國際整合行銷公關顧問有限公司
電話:03-5778898轉分機27 謝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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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03-577316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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